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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副科长送检血液凌晨被调包?

温州地方站 2013-6-18 16:44

网上车市 温州站讯当晚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是106.5mg/100ml ,属醉酒驾驶;次日血液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属酒后驾驶。

交警部门昨晚发布说明称,是一名协警与当事人母亲内外勾结进行调包,现三人已被予以刑事强制措施。

昨天,一个接近交警系统的消息源爆料: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近日设卡时查获一公务员涉嫌醉驾,在血液送检过程中,其血样被人偷梁换柱,后被发现。醉驾作为刑事案件,在严肃的侦办途中物证如何会被调包?幕后黑手是谁?其出于何种目的?

究竟哪个环节让人做了手脚?

昨天下午网络上亦出现相关帖子,内容如下:“近日,一大队一中队设卡时查获一名酒驾人员,据说此人是公务员,某单位一领导(后经证实,为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科长)。在抽血送检过程中,执法人员偷梁换柱,将当事人母亲的血液拿去替代,后被发现。据说有协警被拘,查酒驾没交警?”

一名爆料人士向温都记者补充,该事件发生在6月5日夜晚。当晚,交警在市区锦绣路设卡查获一名男子,呼气酒精测试显示为醉酒状态,随即对其进行抽血以做进一步检测。

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周边有交警、医护人员等在场,血液被调包的可能性不大。那么,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纰漏?

设卡查酒驾的经办民警姓黄,供职于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一中队。该黄姓民警称,按照程序,在查获涉嫌酒驾、醉驾的案件后,“会第一时间移交大队部,此后发生什么情况,我一概不知。”

爆料人证实这一说法。他称,调包事件确实发生在案件移交后。在血液保存这一环节中,有人偷梁换柱,将被查男子母亲的血液拿去替换,企图蒙混过关。

血液送检过程为何有机可乘?

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一民警介绍了醉驾案件的大致经办流程:如是白天查获的案件,带当事人至医院抽血后,会将血液及时送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如是夜晚查获的案件,先将血液样本送至大队部物证室,存入冰箱中保存,次日再送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有人分析,作案者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根据时间推测,案发应在次日凌晨时分,有人潜入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的物证室,对血液样本偷梁换柱。

交警部门并未证实这一说法。作为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交警部门有无专人把守物证?内部人士是否可以随意接触?

今天凌晨零时,记者夜探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物证室。该物证室位于一楼,只见大门紧锁,门上贴有“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的字样。值得推敲的是,作案者是如何进入这个大门的?如何获得钥匙?得到了谁的允许?

爆料人士:两份测试数据差异过大以致露出破绽

如此作案,看似天衣无缝,最终又如何被发现端倪,露出破绽?

爆料人士称,看似天衣无缝的作案手法,却最终露出破绽,其主要原因是调包血液的酒精浓度与查获时相差太大,让鉴定人员产生怀疑,于是倒查揪出幕后黑手。

据称,被查者当时呼气酒精测试显示的酒精浓度在100个单位以上,属醉酒驾驶;而被调包后血液酒精浓度下降至20个单位,属酒后驾驶。

一名有多年查酒经验的民警介绍,一般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和血液酒精检测的浓度,偏差值在10个单位以内,超出这个偏差值的,都会引起警觉。

此外,调包血液为何显示20个单位的酒精含量?有人分析,许是其母救子心切,假戏真做,在饮酒后再取血,企图蒙混过关。

交警部门:协警和当事人母亲勾结作案

作案者冒如此大的风险,究竟是收了好处还是碍于人情面子?属初犯还是重犯?

昨晚9时30分,交警部门发布了对此事的说明,称作案者是其内部一名协警,但未对其作案动机作任何阐述。全文如下:

“6月5日23时34分许,陈某(男,1976年05月10日出生,瓯海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科长)酒后驾驶牌号为浙C6222R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鹿城区锦绣路锦瓯桥前时,被在此路段设卡执勤的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是10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6月6日下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提取的血液作出鉴定意见,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属酒后驾驶。由于鉴定意见中的乙醇含量成分和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的结果相差极大,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人员对该案件进行核查。

经查实,发现交警一大队协警潘某和陈某母亲王某内外勾结将陈某血样调包。6月7日,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陈某、潘某、王某三人予以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但网络上对此仍有质疑,认为在醉驾案件侦破中,交警定会参与,难道对此一无所知?

律师:协警辅助办案、取证存在漏洞

就交警部门发布的这一说明,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认为,依据刑法规定,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罪;故意调换、毁灭、伪造证据的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本案涉案人员为协警,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因此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协警的刑事责任。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量刑,一般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是执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吴建胜称,作为调查取证、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本应由法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协警辅助办案、取证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并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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