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异地环保检验看清楚这些规定
全省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已有一段时间,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程序,今日,省环保厅下发通知,就环保合格标志的核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尤其是机动车如何在异地进行环保检验。
按照要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并对该标志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和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机动车应在登记注册地进行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省内机动车因故不能在注册地进行环保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向注册登记地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异地委托检验。车主填写委托书,并经车辆登记注册地市级环保部门批准后,经车辆委托检验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省外车辆应在所属地办理环保标志,对委托本地安全检验的省外车辆,车辆所有人应提供车辆所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异地检验委托书》,然后在委托地进行环保检验和合格标志的核发。(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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