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汽车召回问题 终将“有法可依”了
【网上车市濮阳站讯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意味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由“规定”升级为“条例”。有别于目前的建议性召回,《条例》实施后,召回制度将具有强制性,汽车出现缺陷的制造企业若不按照规定及时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
《条例》:不按规定召回将被巨额罚款
虽然汽车召回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但频频见诸媒体的汽车召回事件让消费者对此并不陌生。据了解,我国目前有关汽车召回的依据是2004年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按照《规定》要求,“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以及“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这两项在《条例》中已被沿用。
另外,根据《规定》,在中国,即使车企发现有产品问题而违规不召回,最高只会被处罚3万元。《条例》修改了关于未按规定召回的处罚条款,即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一经查出,相关企业或将被处以千万乃至上亿元的处罚。
反应:汽车召回不再忽视中国消费者
针对此次通过的《条例》,有汽车业内人士认为,加大对违规不召回车企的罚款处罚,将强力督促相关企业对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实施召回制度,“以前,有些车企在全球范围实行召回,但惟独不包括中国内地,使一些车主的维权之路步履维艰,这和我们的制度不健全有关,例如,在中国,即使车企发现有产品问题而违规不召回,最高也只会被处罚3万元;而在美国、日本、等制度完善的国家,相关企业将背负上千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相比之下,在违规成本低廉的情况下,权衡昂贵的召回成本,在中国不召回成为众多跨国车企在出现质量问题时的选择。”一名汽车业内人士说,“而《条例》加重了处罚,使相关企业在实行召回时不能再忽视中国消费者,这也是对消费者安全的一种保障。”
车主刘先生则认为:“最近几年,每一次听说有汽车品牌要召回,我都注意到一般都是合资品牌或者进口品牌,我们的自主品牌则很少有召回,不知道是因为质量过硬还是其他什么原因,但我觉得,如果《条例》正式实施,有压力的还是我们的自主品牌,毕竟召回成本不小,没有规模和技术实力的小企业可能面临更大困难。”
看法:有了《条例》 严格执法是关键
对于消费者而言,汽车召回由“规定”上升为“条例”,意味着今后汽车消费者在维权时又多了一个法律依据。然而,很多人士认为,与强大的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相比,消费者在维权时仍然处于弱势,《条例》的实施让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但严格执法将是其中关键,否则车主维权仍然是“路漫漫其修远”。“我们国家很多法律法规都制定得很不错,严重的问题是没有严格执法,出了问题就推到消费者头上,不是驾驶技术有问题就是油品有问题,最后都是不了了之。”一位消费者也在微博上表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消费者维权的关键是如何保障法律彻底执行! ”有专家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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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今年1月,宝马MINI COOPER S相关车型被召回;3月,东风本田部分车型被召回;5月奔驰部分车型被召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信息统计,仅今年上半年,我国就有汽车召回32次,涉及16个品牌,1014170辆汽车。
其他国家汽车召回制度一览:
美国:1966年,美国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了,至今已总计召回了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大多数是由厂家主动召回的。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NHTSA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NHTSA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法国:
在法国,汽车召回属于各种商品召回的一部分。根据先关规定,法律授权政府部门针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直接和严重伤害的产品发出产品强制召回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很少通过发布政令的方式来进行强制性的商品召回,而是鼓励生产厂商自行进行商品召回。只有当问题商品对消费者构成严重威胁,或生产厂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时,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厂商实行召回。
日本:
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并在2002年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截至2001年日本共召回缺陷车辆3483万辆,仅2001年就召回329万辆。其中,大多数是由企业依法自主召回。